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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总结表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总结表彰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1〕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675万吨和4.5万吨,比2005年减排15.92%和33.56%,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削减11.1%和27.2%的目标任务。在减排工作中,我市各相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减排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基础;同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全市减排作出了突出贡献。为鼓励先进,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和奖励办法》(厦府办〔2008〕214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总结表彰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现将表彰奖励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

  (一)审核组织

  审核工作在厦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组成审核组,审核组负责组织实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资格审核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方式

  以国家环保部和省政府对我市减排考核结果为依据,结合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减排工作实际,进行减排先进单位资格审核。各区政府根据附件1的要求,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444号)的任务分工,各重点减排企业根据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十一五”减排工作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并于8月5日前将总结和自评考核评分表报送审核组。

  (三)初步核定先进单位和个人

  根据《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减排实际,审核组组织初步核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各单位组织推荐(推荐要求见附件3),请各单位于8月5日前将填好的推荐表(附件4)报审核组,审核组初步核定,并于8月15日前将初步核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审核组初步核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核查,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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