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改为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第四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并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