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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六)扩大抵(质)押和担保范围。积极探索以农产品保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农用生产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和市场类物业承租权等,进行贷款抵(质)押和担保。

  (七)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从事“川字号”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专合组织的支持力度。对与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建立稳固产业关联和利益关联的农民专合组织,应作为重点服务目标客户。

  (八)金融机构应加强农民专合组织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渠道。针对农民专合组织分布较广且很多地处偏远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电子银行,增加县域金融自助机具投放。对农民专合组织配齐配强客户经理,根据管理半径、难易程度、客户经理业务能力合理确定管户数量。实施“流动客户经理组”制度,消除农民专合组织金融服务空白网点。设置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引导农民专合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通过资金互助方式解决融资问题。金融机构应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优质的账户服务和监管服务。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体系

  (一)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健全全省农民专合组织信息共享体系。

  (二)省、市(州)、县(市、区)将农民专合组织的征信记录作为各级示范农民专合组织评定、奖励、政策支持的依据,并将经营规范、经济实力强的农民专合组织推荐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应相互配合,及时有效沟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可将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作为对农民专合组织授信和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

  三、完善风险防范体系

  (一)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的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直接开展对农民专合组织的融资担保业务,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并在担保费率上给予优惠。

  (二)各级财政要采取“以奖代补”、风险补助的形式,加大对农业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增强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担保的能力。

  (三)鼓励和指导处于同一产业链条上的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共同出资组建互助式会员制担保公司,为成(会)员融资提供担保。

  (四)加强担保公司管理,严禁担保公司挪用农民专合组织担保保证金和信贷资金。担保公司在所担保的贷款本息无法归还时,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担保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给金融机构和专合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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