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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川办发[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势头强劲,已成为“为农服务、教农学技、带农入市、助农增收”的生力军。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合组织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特别是发展资金紧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继续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工作,拓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做实、做强、做大,并向实体化合作社方向发展,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工作

  (一)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化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作为主要支持对象;同时,继续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类型的互助性、服务性、公益性农民专合组织中有融资要求的成(会)员予以支持。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发展、管理并举和质量、风险、效益并重的要求,针对农民专合组织金融需求特征,创新农民专合组织金融产品,在符合外部监管和基本信贷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在贷款期限、利息偿付、本金偿还等方面满足农民专合组织的需求,提高服务农民专合组织金融产品的针对性、制度保障性、流程简捷性、程序快速性。

  (三)金融机构应前移贷前调查环节,优化农民专合组织贷款品种的办贷流程和程序,将对农民专合组织的评级、授信、用信流程进行合并,优先匹配信贷资金,实现便捷用信,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贷需求及时得到满足。

  (四)金融机构应针对农民专合组织特点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简化评级指标,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对被省、市(州)、县(市、区)评为示范专合组织并符合金融贷款条件的农民专合组织,原则上按不同层次提升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

  (五)金融机构应针对农民专合组织信贷特点,创新服务方式,在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农民专合组织贷款审批权限,探索多种审批方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将农民专合组织的正常授信审批权下沉至县级或以下经营单位,缩短决策链,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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