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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地震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地震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的通知
(沪价费[2011]011号)


各区(县)物价局、地震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以及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安评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余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受委托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跨省(区、市)的建设工程,也可执行建设工程所在地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所在地的收费政策,具体应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人事前协商确定。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五、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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