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定期通报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各产煤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应对本行政区域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
(五)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要求制定年度和每月监管工作计划,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督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本行政区域内1/3以上的煤矿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每半年要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要会同相应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做好隐患排查、整治、验收等相关台账,实行“排查、整改、复查”的闭合管理。各煤矿企业每周要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各煤矿密闭、栅栏档案(包含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对于擅自开启密闭的行为要按重大隐患给予处理处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
(八)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建立健全班组。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煤矿企业队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下设班组。矿领导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职能部门和队级管理机构配备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班组长必须依法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