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1]166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政府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到科学监管。要配齐配足煤矿驻矿安监员,每2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技能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职驻矿,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产煤市(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足够的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要求,1小时内电话报告、3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