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现将《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
价格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从事药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含零售药房)和医疗机构。
第三条 (管理形式和权限)本市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一)政府定价
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部门统一制定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品(含所有剂型)、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一类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政府指导价格。
除上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指导价格的药品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含所有剂型)、本市调整后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含所有剂型),以及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和医院自制制剂等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即全市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不高于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让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