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公共服务,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电子政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09〕7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子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
数字证书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活动中,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能够证实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可靠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应用单位是指应用数字证书提供电子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用户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认证机构是指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注册是指用户持有数字证书在应用单位办理业务开通相关手续,获取访问相应信息系统权限的行为。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密码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