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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四)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使用计划;

  (二)按规定办理奖励专项资金拨款;

  (三)对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

  (二)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且其所在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的产业;

  (二)具有相当规模的总部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在启动奖励申请工作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年度奖励申报指南经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 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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