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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印发深圳市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并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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