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深府〔2011〕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我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我市现有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了《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只有列入本目录的审批事项,方可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前,须先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审批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得再作为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在目录印发后一年过渡期内,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申请的营业范围涉及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市场监管局在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应提供相关提示,告知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市市场监管局与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共同加强信息的共享,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加强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共同形成权责清晰、无缝链接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在办理登记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项目类型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登记时根据清单进行审核。
四、对需要前置行政审批,且已取得相关审批证件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五、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时,前置行政审批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无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前置行政审批证件。对前置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以后企业的无证经营行为,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相关审批部门对于不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6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审批机关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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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生产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批;销售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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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险公司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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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
| 经纪、代理、公估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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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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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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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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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经营许可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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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金管理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许可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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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
| 《经营许可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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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药生产
|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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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
| 相关批准文件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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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免税商店
| 相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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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直销企业
| 《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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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相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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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典当行
| 《典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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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电子认证服务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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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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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烟草专卖品进出口、外国烟草制品购销、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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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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