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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成办发〔2011〕7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市实施细则出台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收工作职责。市、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的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重大和跨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区(市)县房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三)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一)明确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严格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项目必须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提出房屋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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