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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政府要安排必要资金,对社区从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制定实施办法和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要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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