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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对下分档及补助比例与新农保相同〔对原中央苏区县(区)按照100%比例给予补助;对其它县(市、区),根据各地不同财力情况,分别按80%、60%、50%、50%的比例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2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10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与新农保相同);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城镇居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保户,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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