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及市场供求状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及其它农业生产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是指工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及其它用水价格。
第九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支出。
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含投入运行后应支付的基建贷款利息)。
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合理收益,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条 兼有防洪、供水、发电、排涝等多功能的水利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第三章 供水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
农业用水在大、中型灌区以斗口为核价计量点,在小型灌区以渠道最末端量水设施为核价计量点。
第十二条 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利润水平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1.5-2%确定。
第十三条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原则上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水费以发电量为基数计收:水力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千瓦时)的15%核定;结合农业及其他用水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千瓦时)的10%核定。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