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10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国有(含国有控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水等工程设施直接向各类用水户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水利工程价格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管理水平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也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