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编制限额、职数及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和日常登记的情况;
(二)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的情况;
(三)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和辞职辞退的情况;
(四)按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情况;
(五)在录用、遴选、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的试题安全、考场纪律等情况;
(六)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公务员培训的情况;
(八)实施
公务员法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对本机关(单位)执行
公务员法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采取年度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采用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样调查、个别走访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发出通知;
(三)组织实施;
(四)报告检查情况;
(五)向被检查机关(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的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九条 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基本评价、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或建议等,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被检查的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检查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主动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