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援助对象
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劳动人口为2人及以上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并进行转移就业登记的家庭。
四、援助内容
(一)就业服务援助
1.各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明确专人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提供对口就业服务,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方案,并对每位援助对象建立专门的就业援助信息台账。
2.对有就业愿望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及时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已实施就业援助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要进行定期回访和不定期随机抽样核查,跟进了解实现就业后的工作生活情况,切实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3.对已提供三次职业介绍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因其个人原因拒绝接受就业援助的视为无就业愿望,相关援助工作情况要在基础台账中详细记录。
(二)技能培训援助
1.对有培训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委、科技、移民、旅发委、工会、妇联和团市委等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援助,重点提供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2.对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鼓励、引导其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3.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各级鉴定机构要为其提供鉴定服务,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自主创业援助
1.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委、科技、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要为其免费提供相应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2.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落实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经营场租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引入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自主创业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为其提供创业孵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