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进行调整的,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

  确需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的,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所调整部分占原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考察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地形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五)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多媒体材料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六)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第九条 因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而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