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局、农垦局: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自治区内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是指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