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价格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通知
(郑政办〔2011〕61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19号),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经营者可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收取合理的车辆存放服务费。
三、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两种形式管理。
1.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绿地广场地下空间使用权建设的地上停车场(楼)、地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2.利用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按照市场化投资或采取BOT方式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楼)、地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在政府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地上停车场(楼),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绿地、广场地下空间使用权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4.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计时或计次收费。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可按8年以内的投资回报期,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