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房屋;
  (三)列入文物保护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
  (四)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房屋;
  (五)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上设定的地役权一并转移。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破损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