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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或变相进行开发建设,未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并违法违规向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销售的房屋不予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不予登记,待改造完成并安置完毕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集体土地”字样。
  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应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第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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