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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十二五”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我委及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将分别对省、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能源审计和“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依法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节能措施落实、开展节能教育及岗位培训等情况。12月底前实施节能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要达到20%以上。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监察执法人员不足的,可以联合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开展节能监察。

  (二)严格执行节能法规政策标准。严格执行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探索建立“领跑者”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单位制定实施其核心技术指标严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推行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三)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对节能技改项目、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实行贴息或补贴。贴息标准为:按项目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但一般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含60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补贴标准为:一般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对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各区要研究出台类似办法,逐年增加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推广机制。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委托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对委托经广东省经信委认定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表彰奖励节能先进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一年一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分别由省经信委、我委和区经济促进(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国家和省监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当年没有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不能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也应参照国家、省、市的做法,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鼓励本区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与技术改造。

  (六)加大依法依规惩处力度。对节能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予以通报批评,企业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我委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

  (2)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3)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4)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

  对未按规定做好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在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企业,节能目标将按“十二五”末单位产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5%下达,并列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调整错峰序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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