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临时价格补贴按照以下两种办法(视情况选择一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根据不同月份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市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模、地方政府现有财力状况等因素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
(二)根据价格涨幅的高低确定三个档次的具体标准,按月测定,按季发放:
1、CPI同比涨幅为3%-5%;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为7%-10%;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为7%-10%时,补贴每人每月5元;
2、CPI同比涨幅为5%-7%(不含5%,以下类推);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为10%-13%;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为10%-13%时,补贴每人每月10元;
3、CPI同比涨幅超过7%;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3%;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3%时,补贴每人每月15元。
五、资金来源
我市各地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当价格调节基金不够安排所缺的部分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
六、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好补贴联动机制。其中:
(一)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会同民政、财政、人社部门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加快编制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民政、财政、物价部门。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报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做好该补贴对象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四)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定期将补贴对象人数报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做好该补贴对象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