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市监察局印发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价〔2011〕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优惠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全市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依据。在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之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2、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3、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涨幅低于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上述价格指数自2011年7月份起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