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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图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核实土地承包地块和面积的公示手续等。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20日-2011年7月31日)。

  1.成立机构。

  各市(州)、试点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档案、民政、司法、信访、林业、水利、法制办、畜牧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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