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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1〕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20日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省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稳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由于特殊历史条件以及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限制,我省部分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上述问题既影响政府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性,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二是要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求,更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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