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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的通知


  (三)增加投入,不断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2002年,我省大部分地区人均筹资只有20元左右,2006年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68元,2010年达到160元。其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人均筹资150元以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人均不少于120元。2002-2009年,全省新农合共筹资203.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4.7亿元,省财政75.9亿元,市以下财政61.2亿元,农民缴纳(含集体补助)59.4亿元,利息和其他收入2.6亿元。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占筹资总额69.6%,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预计2010年财政资金占筹资总额将达80%。云浮、河源、清远、梅州市等欠发达地区,市、县政府想方设法筹措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均能按时足额到位。

  (四)规范监管,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运行。一是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行为。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对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资金拨付、存储、支付、使用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各县(市、区)设立了新农合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县(市、区)新农合财政专户。省卫生厅还对报销凭证、报销程序、报销登记、审核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资金流出监管。大力推进住院即时结报工作,加强对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防范利用虚假发票报销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自2005年起全省审计机关对新农合基金实施经常性审计监督,省、市审计机关经常抽调部分县(市、区)的新农合基金进行重点审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卫生、财政部门也经常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约束医疗机构行为。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确定、分级管理,并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提出约束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四是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各地普遍建立了新农合公示制度,统一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定期在镇政府、村委会和医疗机构公示。2009年,全省已有90个县(市、区)实行网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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