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

  (十四)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

  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

  (十五)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十六)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十七)提高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效率。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国家或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市(州)、县(市)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所涉及的规划、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的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州)、县(市)要切实改进行政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

  (十八)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政府部门下属的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机构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服务。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中介机构,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