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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六、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以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生态创建、土壤环境保护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指标体系、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并制定严格的奖惩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七、开展环境宣传、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三下乡”

  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通过环保宣传进农村、环保知识进农户,倡导和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调动村民自觉、自治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监测方面,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全省各区域农村环境质量状况。要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空气质量、土壤环境监测,掌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农村人口集中区环境质量监测,为有效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在环境执法方面,要严格农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禁不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立项。加大农村环境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使农村环境保护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八、加强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特点,研究、开发、推广适宜农村的生活污水、垃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科研成果转化。尤其要根据北方冬季寒冷而漫长的特点,研究和推广适宜北方特点和适应农村现有经济条件的污染治理技术,开发成本低、易操作、效益好的治理设备。要培养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技术队伍,以适应农村环保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要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农村环保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内部机构,负责农村环保工作。各乡镇要配备专兼职的环保助理,并由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在具体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行政村,要配备环保员,负责村屯环境保护。要加大对农村环保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环境执法、环境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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