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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将残疾人普遍需求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3.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诊疗费用,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4.认真贯彻《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落实伤病残军人优惠待遇。

  (二)康复。

  主要任务:

  1.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2.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3.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4.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辅助器具服务。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康复室,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配备适宜的设备和人员。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全面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3.继续实施康复医疗救助工程和项目,使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基本救助。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和医疗救助。

  4.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5.完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提高辅助器具适用性和使用率。对贫困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给予价格优惠,对确实需要又无力购买的应免费配发。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扶持建立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基地,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

  6.加大各类康复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及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

  (三)教育。

  主要任务:

  1.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

  2.开展对适龄残疾儿童实施学前康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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