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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

  1.残疾人生活总体水平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2.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3.建立残疾预防机制,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4.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5.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把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加大投入,缩小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4.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的实际困难,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5.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健全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1.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2.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3.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城市分类施保和农村重点保障范围,并按现行补助标准的上限给予补助。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扩大城乡困难家庭优惠政策对残疾人的覆盖面,对城乡低保边缘残疾人予以特殊照顾。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对城镇“三无”残疾人,依个人意愿或需要纳入集中供养;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2.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低收入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以及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中的残疾人,由户口所在地残联按照实缴保费的20%予以补贴。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奖励。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城乡重度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贴政策。实行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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