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1]1198号)
各区、县政府:
为促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工作部门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办法及程序。
三、各区、县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要与配售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对稳定。
四、各区、县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8]19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