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代征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1年8月25日-3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10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宝安区按27204元,龙岗区按34450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1年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96888

  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6132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