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第33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要求,坚持“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主要包括由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州、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以下时,停止联动机制运行。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时限由各地自行决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各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启动联动机制前,各地、州、市需向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按审批(备案)情况下拨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