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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十)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

  (二十一)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十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债券。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四、市场准入政策

  (二十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非国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五)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原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原非公司类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类企业法人的,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以保留原有单位品牌价值,提高改制后企业的市场知名度。

  (二十六)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七)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提供经当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审计报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八)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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