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四)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十七)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省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出资认购,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也可吸收股份公司、上市企业和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文化产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将文化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贷款等融资政策。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