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
(五)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七)鼓励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推荐我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组织指导我省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
(八)鼓励我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支持。
(九)对文化企业引进在我省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一)继续执行中央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