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琼府〔2011〕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目标,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家《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政策。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一、土地政策
(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