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科〔2011〕36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于2011年7月11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加强对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营安全,根据《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相关区县运输管理和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设备基本要求)
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为营运车辆配备运行监控、安全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车载信息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运行监控设备主要包括车辆定位、营运数据采集和车辆电子识别等设施;安全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图像监控和紧急报警等设施;信息服务设备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语音报站器、电子路牌和电子读卡机等设施。
第五条 (技术标准)
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配置、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DB31/T306)》、《公共汽(电)车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DB31/T466)》、《公共汽(电)车车载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G/TJ08-2060)》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所设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