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争创“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赣普法办字〔2010〕8号)
各市、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全国普法办下发《关于
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评选表彰通知》,见附件),决定于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并明确了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参评条件、评选程序以及《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等,目的是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切实按照全国普法办的部署,在前段时期积极有效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扩大创建工作规模,提升创建工作层次,不断深化“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积极争创“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全国普法办2008年4月下发的《
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转发的《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普法办最近下发的
《评选表彰通知》等,是指导各地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务必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加大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力度,为扎实推进区域民主法制建设,进而为加快推进依法治省、依法治国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及时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创建工作规模
前一阶段,各地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积极行动,大部分设区市已正式启动了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并确定了一批领导高度重视、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氛围良好、保障措施有力的县(市、区)为法治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通过一年来的试点探索,各地初步积累了一些创建工作基本经验,取得了创建工作的初步成效。各地要认真总结,积极宣传,广泛推广,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不断扩大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规模。今年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正式启动创建活动,创建试点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力求每个试点单位在创建工作的重点方面有所突破、体现特色、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