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兴东鑫花园一期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29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873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兴东鑫花园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304号文),需征收海沧石塘村委会集体土地26601.94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
| 海沧东孚西二路
| 26601.943
| 安置房用地
| 石塘村委会
| 海沧街道办
|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1〕304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海政办〔2005〕68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厦府〔2011〕164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农场、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