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1〕1362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除外),实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资金,实行多元化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的年度改造任务,以预拨和清算的方式,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可统筹用于属地内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第二章 改造内容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