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7%的标准,从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转。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金给予补助。
第四条 普通门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在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75%、其他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外来从业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5%、其他医疗机构45%的比例支付。
(二)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
第六条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不享受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七条 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 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各1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机构)。门诊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门诊定点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