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7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拨转。
(二)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