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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发布《广州港口章程》的公告(2011修改)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引航锚地

  1.桂山引航锚地(即18GS锚地)为下列四点连线水域

  22º07´20″N 113º45´48″E

  22º07´20″N 113º47´54″E

  22º08´30″N 113º47´54″E

  22º08´30″N 113º45´48″E

  2.大蜘洲南引航锚地(即13ZH锚地)为下列四点连线水域(大型船舶使用)

  22º06´30″N 113º52´00″E

  22º06´30″N 113º55´00″E

  22º03´30″N 113º52´00″E

  22º03´30″N 113º55´00″E

  3.大担尾引航锚地(即4DT锚地,超大型船舶使用)

  21º57´36″N 113º59´06″E

  (五)地点确认

  在珠江口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在前项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并与广州港引航站保持甚高频联系,确认引航员具体登轮地点及时间。

  引航员在本港的登(离)轮点包括:

  1.桂山引航锚地引航员登(离)船点

  22º08´00″N 113º47´88″E

  2.大蜘洲南引航锚地引航员登(离)船点

  22º05´00″N 113º51´00″E

  3.大担尾引航锚地引航员登(离)船点

  21º57´60″N 113º59´10″E

  (六)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广州海事局报告:

  1.恶劣的气象、海况;

  2.被引船舶不适航;

  3.没有足够的水深;

  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5.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6.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二十二条 港口装卸服务

  本港从事港口装卸服务的企业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港口理货服务

  本港取得港口理货经营资质的企业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计量、丈量、监装、监卸及货损、箱损检定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船舶拖带和水上特种装卸服务

  船舶拖带服务企业可以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或护航服务,以及为船舶靠离浮筒提供系解缆服务。

  水上特种装卸服务企业可以提供超长重大件货物的水上吊装、绑扎、驳运、海上拖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取得国际、国内航行船舶油料、物料、生活品供应资质的企业,可以24小时为进出本港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淡水、食品、烟酒饮料、生活用品、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和国外免税商品,并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依法取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现有5万吨级以上(含5万吨级)的船台2座,5万吨级以上(含5万吨级)的船坞 10个,其中最大船坞为30万吨级。在建船舶最大为30万吨级。

  第二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

  本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可以接收处理的船舶污染物包括:残油、油泥、含油污水、垃圾、化学品洗舱水。

  第二十八条 打捞服务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是海(水)上沉船(物)打捞、公共水域、港口及航道清障、海上财产救助和大型海难、环境救助的专业单位。

  拥有大型应急救助与抢险打捞工程船、大功率救助拖轮和半潜驳等各类船舶40多艘:其中“华天龙”、“南天龙”等4000吨-300吨吊力的起重救捞工程船5艘;“德跃”等主机功率为15300千瓦-440千瓦的救助拖轮13艘;载重能力为30000吨-15000吨的半潜驳3艘;14000吨-2000吨的甲板运输船3艘;同时还拥有水下机器人ROV以及潜水作业、溢油应急处置等一系列专业救捞配套设备。

  广州打捞局局调度室常年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24小时值班电话:020-34062151 34062155

  传真:34062524 E-mail:salvage126@126.com

  第二十九条 船舶代理服务

  本港国际、港澳、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以接受承运人委托,代办其经营范围内的国际、港澳或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源客源、船舶装卸、货物中转、船舶补给修理等事项。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本港港澳、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代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订舱、货物装卸、提取交付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水上交通服务

  广州VTS中心负责对本VTS区域船舶实施交通组织管理,提供交通服务,支持联合行动。应船舶请求,广州VTS中心可以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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