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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发布《广州港口章程》的公告(2011修改)


  第十二条 港口公用设施管理

  广州港务局负责港区航道、锚地等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在本港海港水域修建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广州港务局同意。

  港区锚地的划分、设置和调整,由广州港务局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资格申请

  在本港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广州港务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港口理货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基本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工属具、库场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向广州港务局申请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报告广州港务局。广州港务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广州海事局。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广州港务局或其位于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 锚地作业

  有锚地作业资质的港口经营人需利用港区锚地进行港口作业的,应当向调度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并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十七条 港口客运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安全,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具备良好的候船环境、上下船设施、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体系。

  客运滚装运输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提供适合滚装运输候船待运的停泊场所、上下船和进出港的专用通道,并保证作业场所照明良好、有关标识齐全清晰。

  旅客与滚装运输单元上下船和进出港的通道应当分开。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与签证

  船舶进出本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本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广州海事局申报: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本港,或者在本港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之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广州海事局办理申报手续。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预报告;

  (二)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当向广州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籍船舶航行指引

  根据《关于禁止外国籍船舶在万山、佳蓬、担杆诸岛连线以内的海区航行的通知》要求,除下列指定航线外,禁止外轮在万山、佳蓬、担杆诸岛连线以内的海区航行:

  (一)由香港以外的其他港口驶往本港的外国籍船舶,应当从外海驶至21º47´45″N、113º49´32″E处转向013º,经佳蓬列岛蚊尾洲灯塔与大万山岛之间的水道,驶至竹洲东面22º00´00″N、113º52´34″E处转向334º,经竹洲与溢洲列岛之间的水道,驶至蜘洲列岛西面22º05´36″N、113º49´36″E处转向319º直驶桂山锚地(2万吨以下或吃水9米以下)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锚地(2万吨以上或吃水9米以上)等候引航。离港船舶在引航员于引航锚地下船后,沿相反航向驶出;

  (二)由香港驶往本港的外国籍船舶,沿博寮西水道驶至榕树头西北面转向南下,进入桂山锚地(2万吨以下或吃水9米以下)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锚地(2万吨以上或吃水9米以上)等候引航。从本港驶往香港的外国籍船舶,在引航员于引航锚地下船后,沿相反航向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引航

  (一)引航区域

  包括本港海港范围的内港港区、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南沙港区、虎门外水域及三门岛、桂山、大屿山、伶仃航道、矾石水道、川鼻水道、虎门、坭洲头航道、莲花山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菠萝庙水道、黄埔航道、铁桩航道及西河道等水域和内河港水域。

  (二)引航申请

  外国籍船舶在本港引航区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必须申请引航;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申请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港48小时前向广州港引航站书面提出。

  (三)引航申请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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