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津经信运行〔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请各单位结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真学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